1.此案中,蔣愛珍本人并不認為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,而且全國成千上萬民眾的強烈聲援,普遍認為受害人咎由自取,罪有應得,甚而認為死有余辜。
2.Farivar犯有“婚外不正當關系”,最初被判扔石刑,后來由于這個案件的聲援運動引起了國際關注而通過絞刑處死。